元元醫藥聯盟休假辦法
108年2月13日主管會議通過訂定之
<法規依據>
第 1 條 本辦法依「勞動基準法」、「勞工請假規則」和「兩性工作平等法」訂定之。
<婚假>
第 2 條 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可自結婚之日前20日起6個月內請休。請婚假時並附喜帖或結婚証書影本。
(說明:優於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: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)
<喪假>
一 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給予喪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
二 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六日,工資照給。
三 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三日,工資照給。
請喪假時並附訃聞影本。
<特休假>
第 4 條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
一、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
二、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
三、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
四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
五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
六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員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由公司核發薪資
。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,員工可提出申請,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次
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由公司核發薪資。
(說明: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原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,改成員工可提出申請)
<生理假>
第 5 條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,每個月可以請生理假1日,全年請假日數如果沒有超過3日,不併入病假計算,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。
(說明: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)
<產假>
第 6 條 員工分娩前後,給予產假八星期;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給予產假四星期;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,給予產假一星期;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,給予產假五日。
<事假>
第 7 條 員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,得請事假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。事假期間不給工資。
<傷病假>
第 8 條 員工因普通傷害、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,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:
一、未住院者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。
二、住院者,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三、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,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,由雇主補足之。
<通過修改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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